淄博信富盟化工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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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检验规则                            <1><2><3>
5.1水处理剂硫酸铝由生产厂的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按本标准的规定进行检验。生产厂应保证所有出厂的水处理剂硫酸铝都符合本标准的要求。每批出厂的产品都应附有质量证明书,内容包括:生产厂名称、产品名称、等级、批号、净重、生产日期、产品质量符合本标准的证明及本标准编号。
5.2使用单位有权按照本标准的规定对所收到的水处理剂硫酸铝进行验收。验收应在货到之日算起的15日内进行。
5.3每批产品重量不超过100t。溶液产品用槽车装运时,以一槽车为1批。
5.4按GB 6678第6.6条规定确定采样单元数,
固体产品采样时,先除去包装袋上层约30cm的料层,用采样工具从中取不少于100s样品,将所取的样品迅速破碎至约10mm以下,混匀。按四分法缩分至约500g,分装于两个清洁、干燥、带磨口塞的广口瓶中,密封,瓶上粘贴标签。注明:生产厂名称、产品名称、等级、批号、采样日期和采样者姓名,一瓶用于检验,另一瓶保存3个月备查。
桶装溶液产品采样时,用采样器从上、中、下三层按1:3:1采样。用槽车装时,用采样器从槽车顶部进口处上、中、下部位按1:3:1采样。在顶部无法采样而物料又较均匀时,可在槽车的排料口采样。所采试样不得少于500ml。混匀后,装在清洁、干燥的玻璃瓶中,瓶上粘贴标签。注明:生产厂名称、产品名称、等级、批号和取样日期,送检验部门检验。
5.5如果检验结果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应重新自两倍量的包装中采样核验,核验结果即使只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则整批产品不能验收。
5.6当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发生异议时,按照《全国产品质量仲裁检验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
6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6.1包装容器上应有牢固编号。
、清晰的标志,注明:生产厂名称、产品名称、等级、净重、批号或生产日期、商标和本标准
液体产品应徐刷GB 19l规定的(图3)向上标志,
6.2水处理剂硫酸铝(固体)用内衬聚乙烯塑料袋的塑料编织袋或复合塑料编织袋包装。每袋净重50kg。
水处理剂硫酸铝溶液用玻璃钢槽车或塑料桶(净重为25、30或35kg)包装。
6.3本品运输时,防止有毒物污染和受潮。
6.4本品应贮存于通风干燥处,防止雨淋受潮,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学工业部科技司提出。
本标准由化学工业部天津化工研究院和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环境卫生监测所归口。
本标准由化学工业部天津化工研究院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周巧娥、邢玉芬。
本标准参照采用美国自来水协会标准ANSI/AWWA B 403-82《硫酸铝-液体、粒状、块状》。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国家标准GB 3l5l-82《净水剂硫酸铝》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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